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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青年讨要修理费讨来8场官司
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2021-12-16 15:59:14   
摘要:5年前,遵化市平安城镇青年魏海军在向欠款车主讨要修理费时发生冲突,并被打伤住院,车主张瑞满的四辆正在维修的货车因此留置在了魏海军的修理厂内近两月。之后蹊跷判决再三下达:遵化市人民法院先是在维修车辆已经被拖走半年多后对魏海军下达了返还车辆的判决,并判令魏承担8050元的高额诉讼费用;魏海军依法维权、上诉,遵

5年前,遵化市平安城镇青年魏海军在向欠款车主讨要修理费时发生冲突,并被打伤住院,车主张瑞满的四辆正在维修的货车因此留置在了魏海军的修理厂内近两月。之后蹊跷判决再三下达:遵化市人民法院先是在维修车辆已经被拖走半年多后对魏海军下达了返还车辆的判决,并判令魏承担8050元的高额诉讼费用;魏海军依法维权、上诉,遵化市人民法院在两次已经完成法庭调查、准备宣判的时候,却突然无故调换法官;在当庭推翻了张瑞满要求赔偿因车辆停运造成的近50万元损失的所有证据后,依然判令魏海军赔偿66360元;而魏海军提出的要求张瑞满支付56000元修理费用的要求,却被莫名奇妙的“贿请司机”情节否定……魏海军在多次带证人亲赴法院证明不是非法扣留,不存在贿请司机均被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开始走上漫漫维权路……

    事件回放:讨要修理费讨来八场官司

    因讨要5万多车辆维修费,5年来魏海军历经了8场诉讼,修理厂因此倒闭,而这漫长的诉讼至今仍在继续。将会发生什么蹊跷怪事,还有很多未知。

    魏海军告诉记者,2006年他在当地开了一家海军修理厂,本地车主张瑞满的运输队就在修理厂的对门,车辆常年放到海军修理厂进行修理,大部分账目由故障司机签字确认后记账,据魏海军粗略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张瑞满累计欠修理费已经接近6万元。年关将近,魏海军便多次催促张瑞满前来对账,还款,但是张瑞满一直以没时间或者手头不宽裕为由进行推脱,双方均有些不快。

    2007年2月16日正月初三,张瑞满的司机来到修理厂查看春节前停放在修理场检修的四辆半挂车时,魏海军明确告诉司机要他通知张瑞满前来核帐,他已经没有钱来垫付四辆车购置配件的钱了,但张一直没有露面。3月8日,张瑞满的司机再次来到修理厂想将其中的一辆车提走时遭到拒绝,魏海军再次要求司机务必通知张瑞满前来核帐付款。大约一个小时以后,张瑞满带着十来个人来到修理厂并将魏海军打伤,魏随即拨打了110报警。

    据魏海军提供的派出所为张瑞满当时做的笔录显示,张瑞满承认与魏海军发生冲突的原因是他的四辆车正在魏的修理厂维修,而魏之所以不让司机取车是因为他和魏之间由于修理费没有结清。

    2007年4月27日,张瑞满以魏海军非法扣押车辆为由将魏海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魏海军返还车辆并承担诉讼费用。5月9日上午,遵化市人民法院杨久方等三名法官将起诉书送达魏海军,魏海军当即表示自己并没有扣留张的车辆,车辆之所以停留在修理厂的原因是由于张瑞满没有支付修理费,而他无力再行垫付,导致车辆至今没有修理完毕,而这期间张瑞满也并没有找到他结账或者要车。在法官的劝说下,当日上午,魏海军同意张瑞满将四辆半挂拖走,而张瑞满所欠的修理费他将通过诉讼来解决。

    魏海军告诉记者,拖走四辆半挂车时在场的除了法院的三名法官外,还有张瑞满及其律师、另一家修理厂的老板和修理工等人,其中的两辆车由于故障复杂没能当场修好,最后在傍晚时被拖离了海军修理厂。由于魏海军与张瑞满都是本地人,双方以前关系也很亲密,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多名熟人从中协调希望帮助双方了解此事,但是一直没有协商成功,张瑞满一直没有支付一分修理费。

    蹊跷判决:已经自动履行的诉讼又经历两次判决

    2007年12月下旬,遵化市法院突然通知魏海军应诉开庭,称张瑞满诉魏海军返还车辆一案要进行判决。魏海军当即表示,车辆早已自动返还根本没有再次开庭宣判的必要,但是遵化市法院还是于12月21日以(2007)遵民初字第1098号判决判令魏海军返还车辆,并承担高达8050元的诉讼费用。

    魏海军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在张瑞满没有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自己对所修理车辆有合理的留置权,且当时因张瑞满一直欠账,四辆车无钱购买配件一直没有修完,因此不构成非法扣押。2008年7月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在这份(2008)唐民三终字418号判决上记者见到这样的表述:本院(唐山中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魏海军)已将被诉人的四部车辆返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也撤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以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为宜……

    魏海军告诉记者,两次诉讼最蹊跷的地方在于,主审法官都很清楚诉讼标的已经在一审开庭前自动履行,且原告已经撤诉,根本不需要进行判决,这两次判决分明是别有深意。果然,2008年9月,张瑞满以这两次法院判决为依据起诉魏海军,要求其赔偿非法扣押车辆的79天内的各项营运损失共计49.46万元。

    雷人认定:贿请发生在证据签字确认两年后

    魏海军告诉记者,2008年4月,他将张瑞满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所欠的修理费共计54000元,并提交了有故障司机签名确认的单据等证据。2008年10月24日,遵化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部分司机签字系维修后补签,并非当时提车时确认为由,对大部分的修理费不予认可,最终判决张瑞满支付魏海军修理费9600元。

    在这份2008遵民初字第2257号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段文字:在法院主持调解的前一天,原告与被告张瑞满雇佣的司机共同就餐,调解当天,原告又宴请被告雇佣的司机,被告以此提出抗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人民法院刘立忠就是据此“贿请情节”否认了魏海军26000元的修理费的。

    魏海军告诉记者,这次贿请本就是人设下的圈套。由于法院认为魏海军所提供的单据大部分都是司机签名而不是张瑞满签字确认的,因此魏海军提出的要求张瑞满支付修理费就必须要确认这些签字人的身份,因此魏海军按照法官的要求修改了被告,追加2006年给张瑞满开车的10名司机作为被告。法院调解前一天,张瑞满的一个司机给魏海军打电话,约他一起吃饭,问能不能不起诉他们10人。魏海军刚到司机们定好的包厢坐下,张瑞满的妻子和儿子就从另一间包厢冲出来,拍了照片就跑。

    魏海军告诉记者,司机们给他签字确认修理费的时间是2006年,而这些证据早在半年多前就提交给了法庭,如果他要贿请司机,也是要发生在当时签字的时候,怎么可能在证据都已经签字确认了两年后才贿请呢?而且,张瑞满的妻子和儿子怎么会这么凑巧就会坐在隔壁的包厢呢?这中间分明是有人已经做好了圈套等他来钻。

    魏海军不服贿请及司机补签无效的认定,提出上诉,2009年4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10年10月29日,遵化市法院仍以贿请和司机补签单据改变了原始证据原样为由判决张瑞满支付修理费28975元,并追加5000元鉴定费完全由魏海军支付。魏海军再次上诉,但没有得到二审法院支持,至此,魏海军已经经历了6次判决。

    严重违法:三次判决前无故调换法官重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魏海军经历的6场诉讼中,遵化市人民法院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三次调换法官,而其中的两次都发生在法庭调查已经结束准备宣判前。

    第一次调换法官是魏海军讨要修理费的时候。当时主审的法官是遵化市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张继学法官,当时审理了大约三四个月,已经法庭调查结束,通知他们等待判决了。但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判决也没有下来,魏海军找到法院后得知,他的案子已经调给民一庭的刘立忠了,而刘立忠一审判处张瑞满支付修理费9660元后,被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又改判了28975元。

    第二次调换法官仍然是魏海军追讨修理费的事件,当时是上诉被发回重审时,案件由民二庭的王楠法官主审,开庭了好几次,前后大概经历了一年之久,但是到了庭审结束又该下判决时,又换成了徐爱华法官,改判支付修理费28975元,仍然采信了贿请和原始证据必须保持原样的为依据。

    第三次调换法官发生在修理费的第二次上诉时,当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口头通知不用开庭了,由沈军法官负责,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又通知换了其他的法官,原因没有说明。魏海军告诉记者,后来他猜想,应该是由于第一次上诉的时候是沈军发回重审的,判决的结果对张瑞满不利,调换法官后,第二次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了。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在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后,是不可以再次进行审理和补充调查的,否则这种程序上的违法势必导致实体的不合法。如果魏海军所说的两次调换法官均发生在法庭调查结束后,那么遵化市人民法院这种程序上的违法显然是知法犯法。

    法界存疑: 全部推翻索赔50万证据后依然判令赔偿法出何条?

    魏海军起诉张瑞满讨要近6万元修理费的诉讼可谓一波三折,在经历了6次诉讼后的魏海军对最终的结果依然感到十分不满。而张瑞满起诉魏海军非法扣押车辆,要求赔偿近50万的营运损失则受到了完全不同的待遇。

    2008年6月,张瑞满以魏海军非法扣押其4辆运营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4辆车被非法扣押的79天内的运营损失,平均每天每车收入1100元,共计34.76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瑞满又申请增加停运损失14.7万及鉴定费1.1万,总计49.46万元。张瑞满是庭审中首先否认扣车是由于拖欠修理费,即魏海军没有合法的留置权;之后出示了运营协议书及出车表7份及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每天每车收入在1100元左右。并辩称,非法扣车的事实已经有遵化市法院两次判决认定,足以对抗魏海军的合理留置的说法。

    在遵化市人民法院2011年6月22日做出的2008遵民初字第2597号判决中有这样的一段表述:原告诉请要求赔偿其四部货车停运的损失494633元及及鉴定费11000元,虽然提供了鉴定报告,但因系单方提供,且鉴定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并非其在税务机构依法纳税所依据账务账目及相关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争议车辆停运前一定期间合法收入的相关证明,故要求赔偿停运损失494633元和11000元鉴定费的诉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法律未规定车辆损失评估确定标准,本院参照其他省市法院生效判决采用的车辆停运损失标准并结合本地相关行业标准,酌情考虑其营运损失为每台每天300元,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魏海军支付车辆损失费66360元。

    按照我们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举证的责任,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张瑞满列举了众多的证据一一被法院否定的情况下,遵化市法院这种参照显得无法可依。

    从魏海军讨要修理费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将近5年,这期间发生了很多的故事和变化,如今的修理厂已经倒闭,而魏海军在经历了7次诉讼后又开始了第8次诉讼: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66360元停运损失的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等待他的不知道会是个什么样的结局。面对记者,他说,他相信他一定会讨到一个合理的说法的,因为这个社会离不开公平和正义。(鲲鹏社  孙文红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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