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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触碰高压线被电致死 谁该担责?
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2021-12-16 16:36:08   
摘要:2019年7月20日,楼吕韶在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茹录畈村水塘边钓鱼。行走经过水塘边的狭窄田径路时,因鱼竿触及上方架空的10KV高压输电线而触电。后被送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楼吕韶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含救护车费)共计947.33元。触电事故发生地点上空架设

    

    2019年7月20日,楼吕韶在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茹录畈村水塘边钓鱼。行走经过水塘边的狭窄田径路时,因鱼竿触及上方架空的10KV高压输电线而触电。后被送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楼吕韶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含救护车费)共计947.33元。触电事故发生地点上空架设的10KV高压输电线为被告王跃忠专用,架设于2006年,离地高6.94米。在王跃忠与永康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涉案高压输电线产权为王跃忠,由王跃忠承担其自身产权范围内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其自身产权范围内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涉案水塘系原告方楼发扬所有,死者楼吕韶系原告楼发扬、项红花的儿子。楼瀚文于2019年9月17日出生,是死者楼吕韶的儿子。

    一审法院判决王跃忠承担责任的50%;,鱼塘所有人承担责任的10%,受害者楼吕韶自担责任40%。由被告国网浙江永康市供电有限公司补偿原告楼发扬、项红花、楼瀚文3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跃忠不服判决,向《记者调查》杂志社寻求帮助。

再审申请意见书:

经《记者调查》杂志社委托,鲲鹏法务咨询事务所法律顾问仔细研判案情,以及综合分析国内同类意外触电赔偿案件的判决情况,我们给求助人王跃忠写了再审申请书,并提出以下免责、或少担责的观点。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特殊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经营者,而并未规定是所有者,国网浙江永康市供电有限公司通过该高压线路供电,收取电费获益,应当是该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且国内所有类似高压电意外致人死亡的案例,都是由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王跃忠交纳了相关费用,向国网浙江永康市供电有限公司申请的供电专线,电杆架设以及非绝缘导线的使用,都是国网浙江永康市供电有限公司提供并安装的。

    现在,城市里10KV高压输电线已经在使用绝缘导线。国网浙江永康市供电有限公司应当知道高压裸线的危害性,应当知道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应使用绝缘导线。虽然全国每年发生很多起裸线电死人的事故,但支付少量的死亡赔偿费用和全部更换成高压绝缘导线的费用比起来,对供电公司来说“好似九牛一毛”,这让供电公司没有主动更换高压绝缘导线的动力,也感觉不到压力。

    虽然,在王跃忠与国网浙江永康市供电有限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由王跃忠承担其自身产权范围内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但高压电供应属于特殊商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进行维护。而用电户王跃忠显然不具备维护或擅自更换带有绝缘高压网线的能力。发生意外触电事故,国网浙江永康市供电有限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的责任约定条款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并免除王跃忠的意外触电事故赔偿责任。

    参考国内同类钓鱼竿及意外接触高压线致人死亡事故赔偿判决案例发现,高压线经营者供电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在15%--30%之间。一审二审判决王跃忠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主体错误,赔偿比例也极不合理,死者楼吕韶应自担大部分责任。

    国内同类触电判决案例参考:

    案例1:武胜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2民初96号判决书认为:刘某不慎接触高压电线路设施导致触电身亡,国网电力武胜公司作为案涉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对所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进行运行控制和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本案中高度危险作业产生的侵权责任。判决国网电力武胜公司承担责任15%

    案例2: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邱强触电死亡,该损害结果并非邱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丹阳供电公司作为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死者邱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减轻丹阳供电公司的责任。而孙林开作为鱼塘经营者,违反电力管理法规,在高压线下对外开展垂钓经营,对于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丹阳供电公司对孙林开在高压线下开展垂钓经营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但责任轻于孙林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形,判决孙林开承担35%、丹阳供电公司承担25%赔偿责任

    案例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427号判决书认为:2013年9月6日17时许,汤敏健与朋友李少飞前往位于洲心塘坦××下××村白沙头由被告汤业文承包的一个鱼某钓鱼。来到鱼某后,二人即开始在鱼某边钓鱼。随后不久,当汤敏健收起钓鱼竿的鱼线时,李少飞听到一声响声,随后李少飞转身,发现汤敏健被电击晕倒在鱼某边。接着,汤敏健被送入清远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电击致心源性猝死。本案涉案线路为10kv输电线路,属于高压电,因此,虽然被告清城供电局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但是由于高压电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被告清城供电局依法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被侵权人汤敏健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涉案高压输电线路经营者—清城供电局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本院酌情确定减轻清城供电局70%的赔偿责任,即对于触电事故的后果,由汤敏健自负70%的责任,被告清城供电局负担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不是因为正确而终局,而是因为终局而正确,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申请人认为:首先应厘清赔偿主体责任人,参照国内所有同类案件的判决,主体责任人都是供电公司;其次,参考国内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在15%--30%之间。

    原审法院,赔偿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判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正,给申请人一个合法、合理的裁判。(记者黄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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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002 2023-01-13 20:56:00

原审法院,赔偿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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